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要求裁判者中立在我国称之为

裁判者中立原则

裁判者中立原则,是指在行政审判中,裁判者地位中立,不偏不倚,以无偏见的公正态度裁判行政争议,不以行政主体的身份介入行政争议,不以个人主观好恶决定行政争议的解决,在行政争议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偏不倚地行使裁判权。它要求裁判者与被裁判的行政行为或者与争议的事实、与当事人任何一方都没有利害关系。它要求裁判者的立场、观点以及处理结果,既不能与被裁判的行政行为或者争议事实有任何联系和利害关系,也不能与被裁判的行政行为所涉及的任何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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